教学规章制度

南京医科大学基础医学院教学委员会的机构和职责

作者:刘晓燕 日期:2014-09-23 点击:404

  为适应高等医学教育改革、发展需要,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使教学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医科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特确定基础医学院教学委员会的组成机构及职责。

一、院教学委员会的组成

    院教学委员会是决定学院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方针、举措,课程、教材建设以及教学成果、奖教金等评审的机构。

    院教学委员会由学院院长、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各系(室、中心)分管教学的主任或副主任等人员组成。院教学委员会设主任1人,常务副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

    院教学委员会主任由学院院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组成人员的任职条件: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学术水平较高。

    院教学委员会成员由院、系(室、中心)领导提名,经院党政联席会通过,报院长批准。

    院教学委员会成员任期一般为3年,届满后要进行调整,每届连任委员应不少于半数。

    院教学委员会在讨论审议重大问题时,出席的委员应不少于三分之二;若以无记名投票时,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为有效。

二、院教学委员会职责

1. 审议批准学院本科生、研究生教学方面规划、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举措。

2. 制定学院教学管理方面的有关条例和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3. 对重点课程建设、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大纲进行研究、咨询和审议。

4. 指导学院开展教学改革和教材研究工作,对重大教学改革方案,进行研究、咨询和审议。

5. 推荐、评审院精品课程、教学成果、奖教金、优秀教材等。

6. 参加教学评估和教学质量检查工作。

7. 负责中青年教师讲课竞赛的评选工作。

8. 参与中青年教师职称晋升、资格认定等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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