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下午1点,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系学系教工党支部全体党员在学海楼A234会议室围绕《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开展组织生活会。本次会议由支部书记张亚琴主持。
朱云霞老师首先领学了制定《办法》的背景和意义。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中央组织部在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办法》。本《办法》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建设信念坚定、政治可靠、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不断增强党的生机和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认真总结组织处置工作实践经验,与有关党内法规搞好衔接,规定组织处置是指党组织根据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依据党员组织关系隶属或者干部管理权限,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甚至丧失党员条件的党员,按照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处置措施,并明确组织处置方式为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
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以及其他有关党内法规,综合党员不合格表现的性质、情节等,充分考虑党员行为和基层实际,《办法》对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除名的15种情形包括兜底情形作了规定。《办法》也规定了党员有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除名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党支部委员会研究提出启动组织处置的意见,并报基层党委事前备案后,按照调查核实、提出拟处置意见、预审、形成决议、审批和宣布等5个程序进行处置。此外,《办法》对各级党组织在组织处置工作中的具体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
通过本次学习,大家一致认为:作为高校党员教师不但要准确领会《办法》精神,全面掌握《办法》内容,严格执行《办法》规定,祛除“消极之念”,力行“担当之为”,也要把处置不合格党员作为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手段,从而让新时代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更好更快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