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导师肩负着培养国家高层次创新人才的使命与重任。为深入推进研究生教育改革,进一步明确导师职责,加强导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职责和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是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不是教学专业职务中的固定层次和荣誉称号。根据指导对象层次,分为硕士生导师和博士生导师;根据培养对象类型,分为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
第二条导师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是实施研究生教育和培养的主体,对学位和研究生教育的水平和质量负有主要责任。
第二章导师岗位职责
第三条导师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精神追求,不断提升自身政治素质、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导师应为人师表、言传身教,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建立勤奋、求实的良好学风。
第四条导师应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特别是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与法规,熟悉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及培养过程,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章制度,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五条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
导师应将思想政治教育贯穿育人全过程,积极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不断提高其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行、文化素养,把研究生培养成为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人才。
导师应将学术规范与诚信教育贯穿培养全过程,主动对研究生进行学术诚信教育和引导,明确学术道德与科学研究规范,并加强其学术规范训练。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导师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导师应对研究生实施全程指导。导师要积极参与制定所在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根据其基本要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因材施教地制定和实施研究生培养计划;确定研究生学位论文课题;了解研究生学位课程学习情况,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课题研究;对专业学位的研究生,指导实践培养的全过程。导师应为研究生提供必需的学习、科研或临床实践的条件。
第七条导师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方向应与招生专业及研究方向相符。在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整个过程中,导师应认真组织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中期考核以及组织预答辩、答辩等工作。
第八条导师应指导研究生了解和掌握所在学科领域发展的前沿动态,加强研究生科研训练,培养研究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激发研究生创新潜力;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短期交流或访学等。
第九条导师应注意培养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鼓励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贡献力量;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人民与奉献社会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第十条导师应关心研究生的成长,与研究生交流思想,能够及时发现其思想变化情况,给予研究生人文关怀和人格尊重。
第十一条导师应根据学校和学院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安排,按要求做好招生宣传、复试、录取及其他有关人才选拔工作,挑选身心健康、具有创新潜质的学生,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十二条导师应承担学校和学院要求的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积极参与研究生课程建设工作,在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时,应注重课程内容更新和教学方法改革,切实提高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导师应定期与研究生见面,及时了解培养计划执行情况。导师短期离开工作单位期间,需安排专人负责研究生的指导工作;若长时间离校(一年以上)又无法指导研究生的学习,一般应允许并协助研究生更换导师。若导师调离原工作单位,必须按照学校和学院要求提前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导师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为研究生按时足额发放助研津贴。导师有责任对毕业生综合表现做出毕业鉴定,积极、如实地向用人单位推荐研究生,帮助研究生就业。
第十五条导师应关心和支持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注重建设学术梯队,积极参与学术交流,认真参加所在学科及学位点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对于所指导的研究生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学业问题,导师有权根据《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提出退学或暂缓毕业等学籍异动处理意见;对学术道德行为失范、违纪与违法的研究生,有权向学校建议终止其学业;有权对未达到导师对学位论文要求的研究生,做出推迟论文答辩的决定。
第十七条导师对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各类评奖评优、硕博连读、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项目、研究生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以及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候选人申报等,具有建议及推荐权。
第三章导师管理
第十八条导师岗位管理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研究生院是学校导师岗位管理的主管部门,学院是导师岗位管理的主体。
第十九条本着有利于学科建设,优化导师队伍结构,学校每年开展一次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按照学校遴选条例和有关规定申报,通过遴选的教师聘为相应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导师遴选过程必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十条所有导师均应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职责。学院每年组织对在聘期导师(实际指导研究生者)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管理考核,通过考核者才有资格申请下一年度招生资格。
第二十一条导师聘期考核主要内容:
1.思想政治素质与职业道德: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敬业爱岗,以及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和学术道德教育,全面关心研究生成长等。
2.研究生培养工作:指导研究生时间投入,培养各环节的督查,培养全过程质量监控,根据培养方案要求指导研究生进行专业技能实践、参加执业资格考试或行业规范化培训考核结果,培养研究生质量,对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的支持力度,指导研究生学籍异动(转导师或退学)情况,研究生课程教学成效,助研和临床工作津贴发放情况,毕业生评价等。
3.业务和科学研究工作:导师或其指导的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专著、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成果转化情况,科研获奖,承担科研项目;导师本人业务工作、学术兼职和参加学术交流情况,在国内外学科专业领域中承担的责任和社会影响等。
第二十二条导师聘期考核程序和要求:
1.学院组织导师聘期考核,成立研究生导师考核工作小组,每年定期组织在聘期导师填写相应考核表,对照考核要求,分类审核并初定导师的考核结果。必要时,可增加导师述职环节,考核工作小组对导师所填考核表内容的真实性、导师的研究生培养质量、科研进展等情况进行质询;导师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考核、鉴定,可定期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院将考核结果通知导师本人无异议后,提交至研究生院进行审查,由研究生院统一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2.导师聘期考核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考核不通过的导师停止下一年度招生;如再次申请招收研究生需重新参加导师选聘或参加下一年度考核。
3.学院制定本单位导师聘期考核实施(工作)细则,提交研究生院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院每年进行一次导师招生资格审查,以确定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导师和招生名额信息。
第二十四条学院对出现以下情况的导师进行严格审查,实施停止招生:
1.导师在上一年度聘期考核中不合格的,暂停招生一年。
2.若导师所指导的研究生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经调查确定导师有明确责任),给予导师暂停招生处理。
3.对研究生疏于培养和管理,造成不良影响或难以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导师,暂停招生。
第二十五条导师一般应按照法定退休年龄提前3 年停止招收研究生。根据学校学科发展需求,业绩突出的导师可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提交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招生。
第二十六条德育育人与学术诚信是导师聘期考核和招生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与重要指标,在思想政治、学术道德规范、个人品性、师生关系等方面,经查实,存在较大问题者,实行一票否决,给予暂停招生处理直至取消导师资格。
第二十七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导师,一旦查实,取消其导师资格:
1.受党纪或政纪处分,为人师表形象受到严重影响;或违反导师职责,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袒护、包庇研究生违纪、违法行为。
2.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
3.违反师德规范和学术道德规范,造成恶劣影响。
4.不履行导师岗位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5.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受到刑事处罚。
第二十八条导师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两种。新增列的导师,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各学院定期组织在岗导师培训,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培训内容可包括:
立德树人教育、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研究生教育改革与政策解读、国际学术与交流、研究生心理疏导教育、就业指导等。
第二十九条学院及时向研究生院反映本单位导师的指导情况及离、退、出入国(境)等事宜;主动关心导师,征求导师对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解决导师在培养研究生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基础医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