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根据南京医科大学《关于深入学习贯彻<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适用于我院全体教职工(以下统称“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师德失范行为是指教师触犯“师德负面清单”中的任一行为。具体如下:
1.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3.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4.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推免、发展党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6.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7.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8.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条 坚持将师德师风作为教师评价的第一标准,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将师德考评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要作为评奖评优、职务晋聘、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的主要指标,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 成立学院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师德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指导、协调与监督,查处师德失范行为及协商处理重大事项等。
第六条学院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受理学院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并开展相关调查与处理。对于师德失范行为,按以下程序进行查处:
(一)学院接到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做好登记及受理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学校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学院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对有关问题、理由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认真听取行为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送学校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报告包括行为当事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以及是否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结论等。
(三)学校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学院上报的调查报告及结论进行复核认定,对于认定属实的师德失范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学校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特殊情况或情节严重者,须提交学校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商议处理,处理意见须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四)学校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将处理决定通知行为当事人。
(五)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处理决定15日内,向学校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并提供新证据,由学校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是否受理,并组织复核与答复。复核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六)处理决定执行期满后,可视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其他有关材料由相关部门进行单独存档。
(七)师德失范行为的查处过程受学校纪委监察部门监督。
第七条 师德失范行为经认定属实后,如情节较轻,可视情况给予以下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职务晋聘、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或取消导师资格。以上取消资格时限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但不得少于24个月。
第八条 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除执行第七条所规定的处理外,还将对行为当事人按以下情况进行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于情节较重或影响较大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或解除人事聘用关系)。
(二)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还将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三)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第九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查处工作一般应当在15日内完成,并做出处理决定;情况比较复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5日。
第十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应遵循保密原则,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一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二条 学院是师德师风建设的责任主体,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学院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于学院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等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学院党组织和行政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十四条 积极构建学院、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师风监督体系,建立师德问题投诉举报平台,及时掌握师德师风动态信息,及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